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陕西省委政法委员会、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陕西”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陕西省综治办、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陕西省公安厅决定在近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开展创建“平安校园”活动,是新形势下维护学校稳定和保证学校安全的新举措。“平安校园”创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关要求,以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紧密结合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坚持教育与管理、治理与建设相结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全面提升各高校的安全防范水平,切实维护高校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积极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和谐有序的育人环境。
二、各高校要认真按照新修订的《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 “平安校园”创建评估指标体系》要求,加强领导、制定规划、分解任务、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要认真调查研究和解决“平安校园”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切实做到工作层面上狠抓落实,创建效果上讲求实效。
三、申报省级“平安校园”的高校要认真对照新修订的《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平安校园”创建评估指标体系》,逐条逐项进行对照检查,学校自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方可申报省级“平安校园”。申报省级“平安校园”的高校,要于评选当年10月中旬以前向省委高教工委报送创建工作总结和自评报告,各一式5份。自评报告要严格按照评估指标体系撰写,内容真实,文字精练。
四、省综治办、省委高教工委、省公安厅根据《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平安校园”创建评估指标体系》和陕西省高校稳定安全责任书相关要求,对申报省级“平安校园”的高校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经考核验收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由省综治办、省委高教工委、省公安厅联合予以通报表彰,授予陕西省“平安校园”称号。
五、在申报评选年度内,高校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一)发生杀人、抢劫、强奸、纵火、爆炸、投毒等重、特大刑事案件和系列入室盗窃、流氓滋扰等恶性治安案件,以及因学校管理等原因导致的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
(二)发生师生员工集体食物中毒、校舍倒塌、重大火灾、重大传染病、拥挤踩踏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涉校涉师生的“法轮功”等邪教事件或非法传教事件的;
(四)发生师生员工集体罢课、罢教、罢工、罢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组党”结社,群体性越级上访的;
(五)发生师生员工制毒、贩毒等涉毒案件的;
(六)校园内有经营性网吧的;
(七)校园内出现黑恶势力、流氓团伙或暴力恐怖事件的;
(八)验收评估中师生安全满意率低于80%的;
(九)发生其他重大责任事故和恶性案件的。
六、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平安校园”实行退出机制和动态管理办法。省级“平安校园”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平安校园”有效期限原则上为5年,对已命名的高校,省综治办、省委高教工委、省公安厅每2年进行一次复查,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省级“平安校园”称号,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