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精神》,为加强在校内举行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秩序,防止发生意外、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保障活动安全、有序、顺利地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各学院、部、处主办(承办)的在校内举行的非正常教学计划的其他大型活动(一般指500人以上),如报告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集会等。
第二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主管部门。
500人以下群体活动的安全管理由主(承)办单位负责,其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条学校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保卫应按照活动的规模、性质、要求预先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第四条各单位举(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全校性的、影响较大的以及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举办者应按照活动的规模、性质、要求预先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2、各主(承)办单位应在举办活动前10日,持《大型活动审批备案表》(附后,可从保卫处网站下载)和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到学校保卫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3、保卫处应在接到申请五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答复。
4、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的,大型活动举办者不得发布广告;场地管理部门不得借用或出租场地。
第五条 举办者和场地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保卫处监督、检查、指导,申请举办大型活动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有安全保卫方案和安全负责人;
2、制定并落实交通疏导、消防、救护、突发事件处置等措施;
3、场地建筑物和设施安全、坚固,通道标志明显,出入口畅通;
4、入场人员不得超过场地核定容量。
第六条 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举办者和场地管理部门应按照保卫处的要求,组织管理人员协同保卫处维护活动场地的秩序,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在大型活动主席台、观众席,应划定必要的治安指挥、执勤席位。不设主席台的,应划定相应的治安指挥和执勤区域。
第八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有碍治安管理的物品进入活动场地;
3、不得煽动观众进行有碍活动场所治安秩序的活动;
4、不得进行其他有碍治安管理的活动。
第九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可责令全部停止或停止部分活动:
1、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的,或虽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2、超出场地核定的容量;
3、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活动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4、出现可能导致治安事件紧急情况的。
第十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保卫处安全执勤人员须遵守纪律,尽职尽责,不得徇私舞弊、脱岗脱哨。因失职而导致发生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具体应用问题,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西安航空学院大型活动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