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深入建设“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门卫管理
第一条 门卫必须24小时在岗,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条 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位,查看值勤记录,清点保安器械和公物。接班人员未到岗时,前班人员不得离岗下班。
第三条 门卫当班期间均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迟到、早退、离岗脱岗;
(二)喝酒、睡觉或从事其他娱乐活动;
(三)擅自串换他人顶班、替岗;
(四)对发生的案件或可疑情况漏报、拖报、谎报。
二、人员出入管理
第四条 门卫按照学校规定管理大门,凡进入学校的人员,应服从学校门卫的管理。
第五条 上级部门或有关单位来校检查、联系工作,门卫应验看其工作证(介绍信),做好登记,并与相关部门或行政值班人员联系。
第六条 有校外人员参加的会议、学术报告、考试、文体等活动,校内主办单位应提前24小时向保卫处报告,落实安全措施后有关人员及车辆方可进入学校。
第七条 新闻记者进行采访活动,应征得学校归口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八条 一切从事推销和商业活动的单位、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校园。
第九条 学校车辆和本校教职工私家车进出校门时,须减速慢行,校内限速5公里/小时,并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三、车辆出入管理
第十条 货车、施工车辆,须提前向保卫处报批,凭报批手续,按指定校门进出校园。
第十一条 出租车一般禁止进校,特殊情况须主动向门卫说明入校事由,经门卫同意后方可进校。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主办或承办重大活动,凡涉及车辆通行和交通管理问题,须事先通知保卫处。
第十三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可直接进入校园,门卫应主动疏导交通,并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四条 禁止外来车辆在校园内借道穿行。
四、携带物品出入管理
第十五条 携带物品出校门者,须主动接受门卫检查。
第十六条 携带公物出校门(包括车辆运载)的,应接受门卫检查。贵重、大宗、大件物品,必须有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否则门卫有权阻拦或扣押。
第十七条 携带私人贵重出校,需凭本人有效证件,必要时,门卫可以要求其到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对携带可疑物品出校的,校门卫有权扣留。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确有需要,须出示学校有关单位(部门)证明,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进入。
五、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严禁无关人员在门卫工作区域逗留、闲聊干扰门卫工作。
第二十条 凡不遵守本规定,不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妨碍门卫正常执行任务的,校内人员通报给相关部门,校外人员由保卫处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恶劣,严重影响校门秩序和门卫工作的,保卫处有权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航专门卫管理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