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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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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空学院“三工人员”管理规定

时间:2015-03-02   来源: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校园秩序,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治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三工人员”,是指校内各学院、部(处)单位雇用的校外临时工、民工、合同工(以下简称三工以及校内租住户适用本规定。

三工人员的管理贯彻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工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三工人员的审查录用与证件办理做到先审后用

第二章 登记

第四条“三工人员”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三工人员”须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当地乡镇、街道、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由所在单位负责,按照保卫处网站下载中心的表格(附后),统一登记造册,并报保卫处备案;

3、租住房屋的,由房主带领外来人员到保卫处办理.

第五条 “三工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守学校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2、遇有公安机关、学校保卫管理人员治安检查时,应主动配合,不得拒绝;

   3、不得让未办理登记的外来人口留宿;

   4、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应当主动检举揭发。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是外来人口管理的责任人。责任人应当与保卫处签订管理责任书,并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1、对“三工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及时调处矛盾纠纷,确保人员思想稳定;

   2、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有违法违纪记录的人员;

   3、定期向保卫处报告“三工人员”增减及管理情况;

4、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保卫处,不得包庇犯罪或者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七条 保卫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组织及责任人对“三工人员”的管理工作;

   2、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三工人员”中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

   3、定期摸排、掌握“三工人员”数据。

   第八条 向“三工人员”出租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房屋出租户是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保卫处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外来人口,禁止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

   3、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四章 奖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治安管理处罚》、《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对当事人及用人单位追究相关责任。

1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伤害和责任事故,无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人身伤害。      

2违反消防有关法规、损坏消防设施,违章用电、用火、用气,造成火警、火险。

3用人单位对所属三工人员管理不善,致使三工人员严重违反校纪法规。

4凡未办理相关登记或私自留宿外来人员在校内居住,出现违规、违法案件的。

5用人单位对三工人员中发生的案件或事故隐瞒不报、不积极采取措施,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具体解释、执行。

   第十一本规定自一五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