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秩序,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治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三工人员”,是指校内各学院、部(处)等单位雇用的校外临时工、民工、合同工(以下简称“三工”)以及校内租住户,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三工”人员的管理,贯彻“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工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三工”人员的审查、录用与证件办理,做到先审后用。
第二章 登记
第四条“三工人员”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三工人员”须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当地乡镇、街道、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由所在单位负责,按照保卫处网站下载中心的表格(附后),统一登记造册,并报保卫处备案;
3、租住房屋的,由房主带领外来人员到保卫处办理.
第五条 “三工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守学校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2、遇有公安机关、学校保卫管理人员治安检查时,应主动配合,不得拒绝;
3、不得让未办理登记的外来人口留宿;
4、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应当主动检举揭发。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是外来人口管理的责任人。责任人应当与保卫处签订管理责任书,并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1、对“三工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及时调处矛盾纠纷,确保人员思想稳定;
2、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有违法违纪记录的人员;
3、定期向保卫处报告“三工人员”增减及管理情况;
4、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保卫处,不得包庇犯罪或者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七条 保卫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组织及责任人对“三工人员”的管理工作;
2、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三工人员”中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
3、定期摸排、掌握“三工人员”数据。
第八条 向“三工人员”出租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房屋出租户是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保卫处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外来人口,禁止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
3、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四章 奖罚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对当事人及用人单位追究相关责任。
1、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伤害和责任事故,无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人身伤害。
2、违反消防有关法规、损坏消防设施,违章用电、用火、用气,造成火警、火险。
3、用人单位对所属“三工人员”管理不善,致使“三工人员”严重违反校纪法规。
4、凡未办理相关登记或私自留宿外来人员在校内居住,出现违规、违法案件的。
5、用人单位对“三工人员”中发生的案件或事故隐瞒不报、不积极采取措施,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具体解释、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二○一五年三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