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空学院校卫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和校卫队工作实际,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其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切实搞好校园治安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是西安航空学院校卫队员日常生活和工作行为的规范。全体队员必须自觉遵守,认真贯彻执行,不得违反。
第二章 队 员
第三条 校卫队员原则上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复员、退伍军人、优秀的社会青年或经过警校、保安公司培训者中挑选;
第四条 校卫队员必须经过学院保卫处政审、面试、体检与专业考核,待确认政治素质可靠,身体健康,有胜任校卫队工作能力后方可聘任为校卫队队员;
第五条 队员的主要任务是门卫值班、巡逻,维护校园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监控重点人员和目标,维护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和全院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条 队员应自觉加强政治、业务和军事知识学习,努力提高思想觉悟和专业技术水平,争做思想觉悟高、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强的校卫队员;
第七条 队员统一着制服上岗;
第八条 队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自觉与党中央在思想上、行动上、言论上保持高度一致;
(二)事业心强,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技能,保持旺盛的精力和坚强的斗志;
(三)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办事,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机智勇敢,反应灵敏,吃苦耐劳,办事沉稳;
(五)组织观念强,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六)思想纯洁,品质高尚,遵守职业道德,勇于同坏人坏事和不良行为作斗争;
(七)既能独立工作,又能协同作战,完成任务彻底、坚决果断;
(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男队员身高170cm以上,女队员160cm以上,年龄45周岁以内。
第三章 纪 律
第九条 校卫队员必须牢固树立文明执勤、热情服务,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的观念,坚决反对无组织、无纪律现象;
第十条 在日常生活中,全体队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令则行,有禁则止,遇重大事情请示在前,行动在后;
(二)严守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执行学院规章制度,保守机密;
(三)文明值勤,秉公办事,不刑讯逼供,不打骂和侮辱他人;
(四)廉洁自律,不贪占便宜,不陷害好人,不包庇坏人;
(五)尊敬领导,团结同志,互敬互爱,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严禁拉帮结派或搞小团体主义;
(六)立场坚定,敌我分明,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
(七)执行任务坚决果敢,不怕苦,不怕累,不贪生怕死;
(八)遵守工作制度,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迟到早退,严格交接班手续。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校卫队是维护校园治安、消防、交通等秩序的专业性队伍;
第十二条 队员的一般职责:
(一)贯彻落实《门卫制度》,搞好门卫值勤,查验来路不明、身份不明人员,检查人员身份证件和携带物资进、出手续;
(二)执行昼夜巡逻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院规和其它违法犯罪行为,挡审需要查处的人员和物资;
(三)搞好目标守卫,严格执行要害部位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掌握情况,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守卫目标,以防止发生意外的破坏事件;
(四)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好全院性集会、文娱、体育等重大活动的治安秩序,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负责政治、刑事、治安等案件的现场保护,防止人为破坏,为侦察工作提供条件;
(六)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遇爆炸或其它自然灾害事故,要挺身而出,保护国家、集体和全院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
(七)发生暴力或恶性案件,要迅速赶到并保护案发现场,制止案情的扩展;
(八)完成学院领导和保卫处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章 职 权
第十三条 校卫队在执勤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进出校园和守卫目标的人员、车辆、物资,有进行询问、验证和登记的权力;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有进行劝阻、制止、批评教育及进行调查了解的权力;
(三)对违反学院规定进出校门的车辆、物品有暂不放行,报保卫处处理的权力;
(四)对现行案犯、重大犯罪嫌疑人和严重危害学院治安秩序的人员有挡获、扭送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的权力。
第六章 学习与训练
第十四条 全体队员必须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军事训练,努力提高思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政治、业务学习和军事训练时,队员不得因私事或无故缺席;
第十六条 政治业务学习及训练情况考核记入个人档案,纳入年终考评。
第七章 门卫执勤治安巡逻
第十七条 门卫值班人员要认真执行门卫值班制度,做到六个不准:上岗后不准做私事,不准带无关人员到门卫室,不准吸烟,不准赌博,不准擅自离开岗位,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八条 保证值班室内、外的清洁卫生以及校门内、外的车辆停放秩序,对划分区域内的卫生坚持随脏随扫,对不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辆及时制止;
第十九条 门卫值勤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第二十条 巡逻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工作制,认真调查处理在巡逻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并做好登记、汇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执勤和巡逻时严禁酗洒、打瞌睡。
第八章 请销假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审批办理请假手续及其规定:
(一)请事假必须凭据假条,经校卫队长签字批准同意后可离岗;
(二)请病假,应凭县级以上医院病休证明方可同意;
(三)临时请假应讲明事由和所去地方,方可同意,超过6小时按事假论;
(四)队员请假归队后,应及时销假,如实汇报假期中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队员在休假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本人提前归队的,必须在通知期限内返队,违者以旷工论。
第九章 装具管理
第二十四条 着装规定
着制服时,应严格按规定戴大檐帽,佩带帽徽、肩章、领花,服装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减好领钩、衣减。制服内着毛衣、衬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春秋装时必须系配发的领带,穿深色皮鞋。
第二十五条 配发原则
(一)配发范围:服装只配发给校卫队员,仅限校内和值班时着装,校外一切活动不准着配发的制服(外出执行公务除外)。试用期内的校卫队员,原则上不予发放;
(二)配发数量:校卫队员人均配发春秋装、夏装1套,大衣1件,大檐帽1顶,另配发领带1条,帽徽、肩章、胸牌、领花1套,外腰带1根;
(三)着装年限:长短袖衬衣每年各配发1件,春秋服2年配发1套,大檐帽3年1顶,大衣3年配发1件;
(四)警戒装具:警棍、防刺背心、防割手套视情使用,平时由保卫处统一管理;对讲机、强力探照灯跟班交接,班长负责掌控,谁损坏谁赔偿。
第二十六条 管理办法
(一)配发的服装警具由校卫队员个人保管使用,并收取一次性押金300元;
(二)在校卫队工作1年以内(含1年),因故离退,服装收回。按着装时间长短,春秋套装(包括长袖衬衣)、大衣按服装费的50%减折旧费;
(三)在校卫队工作2年以内(含2年),因故离退,春秋装归己,不满2年者按服装费的20%减折旧费。大衣收回,并按服装费30%减折旧费;
(四)在校卫队工作3年以上(含3年),因故离退,大衣归己;
(五)校卫队员因故辞(离)退后,交回所有配发帽徽、肩章、领花、胸牌及所有装具全部收回。服装押金减除折旧费,剩余全部退还本人;
(六)收取的服装折旧费,用于清洗、修补服装和添置部分警用标志。
第十章 考核评比
第二十七条 校卫队每年组织评比考核一次,由队员如实汇报自己参加政治、业务知识学习,遵纪守法,履行职责,完成任务和存在问题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在队员个人总结汇报的基础上,结合《校卫队员工作量化考核细则》成绩,采用民主评议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优秀队员,优秀队员评出后,由保卫处审查确认后,予以表彰。
第二十九条 优秀队员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在政治学习中态度端正、发言积极。觉悟有明显提高;
(二)业务素质好,认真参加业务学习和军事训练,各项考核成绩均在优良水平以上;
(三)组织纪律观念强,服从命令听指挥,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工作能力强,在防火、防盗、防灾、防毒、防破坏和预防治安案件中成绩显著,在追捕罪犯中英勇顽强、机智勇敢,积极抢救学院及师生员工的生命或财产损失的;
(五)日常工作中不辞辛苦,勇挑重担,完成任务出色;
(六)坚守岗位,在学习、训练中无迟到早退和缺席现象,无重大工作失误。
第十一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维护纪律、鼓励先进、调动校卫队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保证保卫处下达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分别予以现金奖励:
(一)队员责任心强,业务能力提高快,值班中严格执行管理制度,表现突出者视情奖50~200元;
(二)为侦破案件提供有价值线索者,奖100元;能够直接抓获现行犯罪分子者奖200元;
(三)对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受到来人来表扬信,视情一次奖50~100元;
(四)抢险救火、见义勇为,有特殊贡献或有重大立功表现者,视情奖励100~500元;
(五)其它应该奖励的情况,酌情奖励。
第三十二条 处罚的目的是为了从严治队,落实队规队纪,保证队员素质和校卫队的战斗力,提高工作质量,促进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辞退处理:
(一)不假外出或私自离队两天以上的;
(二)未经请示报告,造成重大工作失误,影响较大的;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常旷工误班,严重违反院规、队规,经教育不改正的;
(四)政治立场不坚定,违反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
(五)参与或提议盗窃、诈骗、抢劫、赌博、侮辱女性、打架、斗殴,隐藏、私分赃款赃物的;
(六)损坏装备、破坏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情节较严重的;
(七)紧急关头,拒不执行命令和听从指挥的;
(八)在队内搞派别,制造谣言,挑起事端影响队伍稳定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分别予以量化和工资的扣除:
(一)上岗时,不站岗、不敬礼、不按规定着装、衣冠不整或值班室内外卫生脏乱者,违反其中一项一次减20元;
(二)上岗时间看书(报)、聊天、吃零食、玩游戏、听广播或做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者、违反其中一项每次减20元;
(三)不按时交接班,迟到、早退者,30分钟以内者,减20元;一小时以内者,减30元;一小时以上者减50元;
(四)不严格遵守工作制度,造成所管辖区发生责任事故者,视情一次减50~100元;
(五)不服从领导管理,不按管理制度执行者,一次减50元;
(六)班长考勤考核不能严格记录上报,弄虚作假者,一次减50元;
(七)上岗期间,擅离工作岗位、睡觉者,一次减100元;
(八)不按规定填写值班记录者,每次减20元;
(九)酒后上岗者,一次减20元;上岗酗酒闹事者,一次减100元;
(十)不按规定巡逻,或巡逻不到位者,一次减20元;
(十一)违反规定,无故不参加学习、开会或训练者,一次减20元;
(十二)严格请销假制度。正常休班经班、组长批准后休假,病、事假经组长同意并报校卫队长批准后方可休假,违反者按旷工处理。对无故旷工者一天减100元;
(十三)上岗时发生辱骂师生者,一次减50元;殴打师生者一次减200元,上不封顶;
(十四)不执行门卫管理制度,造成闲杂人员、车辆、小商贩进出校园,队携物外出不查验登记者,一次减20元;
(十五)有服务对象投诉经核查属实者,一次减50元;
(十六)其它应列入考核行为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减罚;
(十七)同等违规第一次按规定处罚,第二次加倍,第三次扣除当月全部量化考核。违纪行为量化考核不够减者,从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
附件:校卫队员工作量化考核细则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分值(150分)
| 奖减分
原因
| 实际
得分
|
满分
| 队长
考核
| 组长
考核
|
1
| 警容严整,文明服务
| 10分
| 5分
| 5分
|
|
|
2
| 坚持学习提高,训练认真
| 10分
| 10分
|
|
|
|
3
| 爱护公物,妥善处置收缴物品
| 10分
| 5分
| 5分
|
|
|
4
| 讲究卫生(保持个人卫生,宿舍、岗位卫生整齐清洁)
| 5分
| 5分
|
|
|
|
5
| 按规定登记、查验执行情况
| 5分
| 5分
|
|
|
|
6
| 严守“约法三章”(不兼职、按时作息、)
| 10分
| 5分
| 5分
|
|
|
7
| 严守“八大纪律”(服从命令听指挥、遵纪守法、保守工作秘密、依法办事、不准索贿受贿、不准包庇犯罪、不准陷害好人、不准侵犯群众利益、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 15分
| 10分
| 5分
|
|
|
8
| 积极主动配合班组工作,团结互助友爱,关心集体,关心他人
| 10分
| 5分
| 5分
|
|
|
9
| 岗位纪律:不迟到、早退、脱岗、误岗。迟到、早退(减2-5分/次)脱岗、误岗(减5分/次)
| 15分
| 10分
| 5分
|
|
|
10
| 执勤期间:与他人闲谈嬉闹、注意力不集中(减2分/次),打盹、抽烟等(减5分/次)
| 10分
| 5分
| 5分
|
|
|
11
| 工作积极主动、业余时间能主动巡逻、发现和处置问题
| 10分
| 5分
| 5分
|
|
|
12
| 为校卫队建设出谋划策,提出合理化建议
| 10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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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受到上级领导表扬、群众称赞或新闻单位报道者,以及其他可奖励的好人好事
| 根据实际情况奖励5-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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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 第9、10项 核分值上限15分,不设下限。
(2) 校卫队员之间打架双开。
(3) 睡岗处罚一次50元 二次量化减半 三次量化全无并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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