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安全管理,预防犯罪和事故发生,维护正常的教学、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稳定和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省教育厅和西安市公安局关于高校内部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个人、临时在校施工单位和临时来校人员。
第三条 校内安全管理实行校、处两级首长负责制,处级单位对学院负责。各级必须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狠抓落实。
第四条 校内安全管理以防为主,坚持群防群治与专业力量相结合的方针,进行综合治理。
第二章 安全防范
一、安全教育管理
第五条 学院高度重视校园安全管理教育工作,主管院领导负责,并列入学院重要议事日程。重视保卫、学生管理等机构的基本建设和力量配备。各部门必须积极落实群防群治的各项具体措施。
第六条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和途径,加强对职工、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中毒、防意外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有效的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增强全体人员的法制意识、纪律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维护学院正常秩序。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每个在校人员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 各部门要及时化解矛盾,重视心理疏导,克服心理障碍,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值勤巡逻
第八条 门卫值勤、校内机动巡逻是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形式和途径,保卫部门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重点部位的值勤、巡逻人员要严守岗位,勤巡逻、勤检查,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调查、监视和报告;发现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果断、恰当处理;要严格执行门卫工作制度,重视仪表、礼貌待人,做好值勤记录,按规定交接班。
第九条 全体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学院门卫工作规定。携物出门凭出门证,机动车出入应自觉接受检查,办理登记手续。
三、教学区安全管理
第十条 教学区是学院实施教育工作的基本场所,除学生、职工和经过批准进入校园的施工人员外,其他人未经批准不许进入校园活动。非因办公、生产、基建、设备、材料、资料进出等并经过门卫批准,机动车辆和自行车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教学场地设施的租借必须经教务处和保卫处共同协商决定,其它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私自决定租借事宜。学生上体育课、参加集体劳动等须有老师跟班带队,现场组织指导,以防发生意外伤亡。
第十二条 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开设通向教学区的通道。
四、教学楼、实验楼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教学楼、实验楼夜间(晚11时30分后)和部分假日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楼、实验楼是多部门共用的工作场所,各单位必须重视并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教育所属人员爱护设施设备,妥善保管公私贵重物品。做到随手关门、及时断开电源、关闭水龙头,发现设施损坏,及时请求修复。
五、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既是教学实习的重要场所,也是安全管理的重点部位。实验室实行专人责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掌管实验室钥匙;任何人不得将实验室物品带出实验室。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贵重、易燃、剧毒物品实行专人专柜管理,采购、验收、保管、提取、使用、回收必须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和操作规定,防止流失和意外事故发生。
六、计算机房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计算机房实行专人管理,主盘不得存放有游戏娱乐和黄色不健康的内容,任何人不得将个人非学习或有游戏、黄色不健康内容的软盘带入计算机房,不得以学习的名义开设或在机房进行游戏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院内开设游戏机房。
第十八条 严格操作规定,任何人不得将有病毒的软盘带入机房,任何人不得设计、传播计算机病毒。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和购置必要的设备;有关部门要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防止不健康的内容侵蚀职工、学生的思想。
七、培训办班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各类办班培训必须纳入学校整体规划,教学副院长审批,在保卫部门备案、办理临时出入校证件。没有保卫部门签发的证件,任何人不得进入教学区。
第二十一条 办班单位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必要的法纪和道德教育,加强管理;所属人员造成学校人员、财产损失的,办班单位要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机密文件、图书资料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秘密以上文件、资料的收发必须在院办登记后进行,严格借阅、回收、存档、销毁的登记和监督程序,防止失、泄密问题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科研成果是学院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为己有或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资料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保障系统,必须严格采购、审批、入库、借阅登记管理制,既防止不健康的书刊流入学院,又防止资料丢失或损坏。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院内销售书刊、音像制品,必须事先经过党委宣传部和保卫处共同审批。
九、财务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院内财务、银行办公系统是学院的金融重地,必须健全制度,强化设施,加强技防,严格管理;室内不得会客、留宿;未经财务主管院领导批准,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查阅财务帐目。
第二十七条 现金、证券须存入保险柜内,专人保管;库存不得超过银行限额;提送大宗现金要严守秘密,由保卫部门派出人员协助,并由两名财务人员办理,专车接送。
第二十八条 小额采购,按现金支付限额办理;大额采购按银行转帐汇款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人员在各类经济活动中,要提高警惕,尽职尽责,严防不法人员诈骗、抢劫行为给学院财产造成损害。
十、公寓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的管理单位是后勤集团。学生公寓设安全值班室,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会客、留宿、作息、出入制度,非常住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生公寓。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和检查,严防失窃案件发生。
第三十一条 严格秩序管理,严格作息制度,严格执行不得进入异性学生公寓的管理规定,创建文明、健康的的生活氛围。
第三十二条 公寓内禁止私接电线,禁止使用电炉、酒精炉做饭、取暖,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须住宿公寓,严禁在校外租住房间。在公寓生活的人员,要遵守公德、文明礼貌,严禁进行赌博、看黄色书刊等不健康活动,严禁结帮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十一、饮食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饮食卫生安全是学校安全管理的重要任务,后勤集团要强化水源地的安全值班工作,食堂要有健全的安全操作制度和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要加强对库房操作间的管理,强化主副食调料采购的质量检验工作,要加强饮食摊点的安全监督工作,严格操作程序,严防坏人破坏和食物污染、霉变引发食物中毒问题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既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又要加强管理教育,及时化解矛盾,使竞争环境健康有序;对炊管人员的不稳定思想、情绪要及时报党委保卫部,对不适宜作炊管工作的人员既要果断调离或清理出校,又要不伤害感情。
第三十六条 炊管人员的健康状况,是就餐人员健康的基础。后勤系统要定期组织炊管人员进行体检,不能取得健康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炊管工作。
十二、施工队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改革发展中学校内部基建、维修施工常年不断,狭小场地与大量基建材料、设备进校,建设与保障安全和保证正常秩序形成突出矛盾,做好基建施工中的安全防范工作必须摆在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大型工程的施工由保卫部门派出人员协助施工队,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中标的施工队必须与学校签订安全管理合同,否则,不得进校施工。
第三十九条 施工队必须服从学校统一的治安管理,对施工队承包人和参与施工人员的政审工作由保卫部(处)实施,有关施工队人员在校内发生的治安、消防、交通等案件由保卫处负责处理或协助政府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施工队人员的临时出入校证件、市内暂住证由保卫处按政府要求统一办理,有关费用由有关施工队承担。
十三、流动人员管理
第四十一条 流动人员是指临时来校人员、各用人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工程队在校内暂住人员等,通称三工人员。各用人单位使用的三工人员必须三证齐全,重视品质调查,造册登记,三日内报保卫处审查备案,及时办理临时出入校证件,否则,保卫处可随时清理其出校,对因用人单位过错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工人员亲属临时来校的管理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流动人员专业管理部门是校保卫处,人事处是协管单位,各用人单位是流动人员管理的责任单位。
十四、校内摊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内设立露天摊点。凡在校内设立摊点的,除业务部门审批外,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批,未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安全许可证,不得在校内设点经营。
第四十四条 校内经营必须符合安全、合法、文明、需要四条原则。
十五、煤气、取暖、电力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煤气、取暖、电力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是后勤集团。后勤集团对煤气使用设施、取暖设施、电力保障设施必须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落实,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十六条 严格管理制度,经常检查维修,及时更换老化或不符合要求的线路、设备,禁止超负荷运载和违章用电;不仅要重视基础煤气设施的管理,而且要深入到用户家中检查监督煤气的安全使用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后勤集团要结合煤气、电力、取暖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适时有效的对群众进行有关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以提高广大群众安全意识,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十六、福利区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福利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是家委会。家委会要认真开展福利区的安全值勤工作,认真组织群众积极有效的开展群防群治工作,预防失窃和其它案件的发生。
第四十九条 要对群众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群众及时清理杂物,畅通消防通道,积极有效的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条 要采用各种有效形式在辖区内积极主动地对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法纪教育、道德教育,预防犯罪,减少发案,要认真落实对重点人员的帮教和转化工作,要在辖区内形成制约消极因素的浓厚氛围,为创建文明校园做好奠基工作。
十七、出租房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 面街门面房的出租不仅涉及学校眼前的经济利益,更涉及学校财产、人员安全和育人环境的质量,必须立足全局和长远,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面街的门面房不得用于三厅(舞厅、歌厅、游戏厅)经营。有关单位不仅要积极开展出租房屋的工作,更要重视预设经营项目的审查,并写进合同。对合同未到期的三厅经营,劝其改变经营项目,对已经到期的合同不改变经营项目者,不得继续承租。
第五十三条 出租单位要加强对出租房屋、设备的管理工作,要教育承租者依法经营,按时交纳费用,防止学校财产流失问题的发生。
第五十四条 承租者必须与出租单位签订安全防火合同,出租者必须经常巡查落实状况,确保学校财产安全。
十八、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业务部门是保卫处。校内人员发生负主责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是人员所在单位。各单位领导必须加强交通安全法规教育,提高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发生负主责的交通安全事故。
第五十六条 校办必须加强对司助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检查、保养机动车辆,及时排除故障;教育司助人员不酒后开车,不带故障上路,不违犯交通法规,不得将车交给无照人员驾驶,不得将钥匙交他人保管,有效预防交通事故和失盗案件的发生。
第五十七条 校内行车限速五公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车辆在校内行驶必须文明礼让,安全第一。自觉服从值勤人员纠察。
第五十八条 出入校门的车辆,必须预先登记备案或临时接受纠察,并按规定停放。
十九、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安全防火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各部门主管本部门的安全防火工作,并接受保卫部的指导和监督。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是引发火灾事故人员的所在单位,学校安全防火工作的依据是学校制定的安全防火工作实施细则。学校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消结合。
第六十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所属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教育所属人员严格遵守防火安全规定;不违章接电、用电,不用明火销毁垃圾,不乱扔烟头,不违规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煤气设施的维修和改造,必须由专业人员组织进行。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强化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防火安全工作落实状况,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保卫部门下发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动用、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堵塞、占用消防通道,不得谎报险情,制造混乱,否则以违犯消防法规有关规定论处。
第六十二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工作。负责新建工程消防设施交接的验收工作,负责消防器材的设置工作,负责义务消防队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初起火灾扑救的组织工作,负责对火险隐患整改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对保卫部门下达了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单位整改不力而引发火灾事故的,由单位领导负责。
二十、稳定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稳定工作在校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稳定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稳定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保卫处)。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稳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长是分管业务口的主要责任人。主管稳定、安全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单位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校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统一部署;一般性问题的处理、上报、下达事宜由办公室执行;各单位在校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所属人员进行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和人生观的教育,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教育,加强大局意识教育,加强科普宣传工作,努力提高所属人员的政治素质,切实重视做好学校稳定的基础工作。
第六十五条 建立稳定与安全工作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一是要做到底数要清。党委和相关部门对可能影响稳定安全的社团和重点人物,对食堂、锅炉房、库房、变电站、实验室、机房等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做到心中有数,了如指掌。二是信息要灵。各单位要通过各种群众组织和职能部门,密切关注职工、学生的思想动向和深层根源,做到对情况了如指掌,并每月向办公室汇报一次,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三是行动要快。一旦发生不稳定事件和安全事故,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要随时前往现场,尽快采取果断处置措施。四是责任要明。建立并严格执行稳定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尽快建立以保卫处为主的配合公安部门处理和打击违法犯罪的群防体系,以党委宣传部为主,会同工会、团委的宣传体系,以学生处、团委为主,会同各教学系统的学生工作体系。
第六十六条 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强化管理,严格纪律。实践证明疏于管理、放任自流、违章犯纪是不稳定事件和安全事故的温床。要理直气壮地教育教工和学生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和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者应视情节给予批评和必要的处理。
第六十七条 稳定工作的原则和基本方式是疏导,要坚持疏而不堵、纠而不激、散而不聚的原则,要着眼大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校内。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落实稳定工作队伍,制定本单位应付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的预案,及时、果断处置好各类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确保稳定。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重视学校大型文艺晚会、集会、体育竞赛的安全工作,学校保卫处必须设置预案,并认真组织做好安全工作,确保稳定。
第三章 案件、事故的管理
一、案件的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内各类治安案件受理的职能部门。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协助其做好案件侦破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紧急状况下,可先直接到保卫处报案,然后向管理部门报告。一般情况下,学生向保卫处报案应在其管理老师带领下进行,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组织人力协助保卫部门进行案件的调查处理,并做好案件调查处理中学生的思想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 保卫部门接到报案后,要不失时机,果断出击,认真调查,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十三条 办案中要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以理服人,既重视必要的打击力度,又要注重育人效果。
二、事故的管理
第七十四条 各类事故由人员所在单位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在校保卫部门指导下组织处理。
师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事故,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业务部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延误。保卫处要做好现场保护、稳定情绪的工作,并协助政府机关妥善处理事故。
第七十五条 学生在校发生一般性人身财产伤害后,管理部门和保卫处应及时调查处理,根据责任过错,责令责任一方作出赔偿。
第七十六条 学生发生重大事故后,学校应向当地政府及公安机关和省教育厅报告,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家长,并积极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 奖惩
一、奖励
第七十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内部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学校给予100-1000元的物质奖励:
(1)单位年度未发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超标的,不发负主责的交通事故,单位防火安全工作成效显著的。
(2)预防和制止事故、案件发生,有显著功绩的集体和个人。
(3)检举、揭发、抓捕作案分子或抢险救灾有显著功绩的。
(4)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防范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或以卓有成效的工作在治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5)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破获重要案件的有功人员。
二、惩戒
第七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学校财产和人员生命造成重大损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学校给予党政纪律处分、减发奖金,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重视本单位安全管理或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刑事案件、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的单位、责任者。
(2)寻衅闹事、打架斗殴、偷窃、违犯黄毒赌、卖淫嫖娼禁令者。
(3)见危不救、包庇犯罪、故意隐瞒事故真象者。
(4)不接受学校下达的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接到通知书后整改不力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者。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规定,由技安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精神另行制定执行细则。对其它未尽安全事宜,各部门可视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出本单位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第八十条 学校以前文件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规定冲突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校保卫部(处)。
二OO一年五月十六日(2004年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