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空学院限制养犬规定
为加强校园养犬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健康、安全,维护校园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有关规定,我校属于重点限养区,个人只准养小型犬(宠物观赏犬)一只。
二、养犬人必须到所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和年检,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验一次。
三、养犬人必须持《养犬登记证》到学院保卫处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四、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
五、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六、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七、为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养犬人溜犬应避开人流高峰期,遛犬时间:每天早上7:00以前,晚上22:00以后,其他时间均不准在校内遛犬。
八、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束犬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牵引带不得超过两米,在行人拥挤时自觉收紧牵引带。
九、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教学区。
十、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
十一、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保卫处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否则将视情节给予劝阻、通告。
十二、如养犬人所养犬只侵扰他人或有严重扰临行为,保卫处有权管理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
十三、所养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及时把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且负完全责任。
十四、犬只死亡严禁校园内随意丢弃、火化或深埋。
十五、对违反本规定者,保卫处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并通报其所在单位进行教育管理。对无证犬、无登记犬或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保卫处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十六、本规定解释权归西安航空学院保卫处。
二○一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