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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消防设施 你爱护了吗?

时间:2014-11-05   来源:    阅读:

学校的消防设施 你爱护了吗?

学校的消防设施、器材是安全应急之物,是疏散逃生和灭火的工具,是我们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当发生重大火灾时,如果

能够利用自带的消防设备进行合理自救,将能最大程度地降低火灾的严重程度,为消防战士争取时间。消防大队工作人员表示,在学校历次消防设施检查中,都会发现消防设施被人为破坏的现象,包括灭火器箱被砸坏,消防水枪被损毁,灭火剂被用光,应急灯被破坏等。有些破坏行为可能仅仅是当事人一时好奇,但可能造成的后果将会使所有人扼腕叹息。

第一、 破坏消防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权。如果消防设施破坏,一旦发生火灾,当我们进行自救时,灭火器不能正常使用,后果将不堪设想,可能只有坐视火势蔓延,任由祝融肆虐。当消防员赶来施救时,若发现消防栓打不开,消防水带被扎破,消防水枪零件缺失,必定会延误宝贵的救援时间,甚至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而这一切往往都是极少数人的破坏行为造成的恶果。

第二,破坏消防设施是违法行为。不要认为你的无心之举是无所谓的,殊不知你已触犯了法律。在此提醒广大学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均属违法。因此,为了自己的前途,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每个人都要爱护消防器材,自觉维护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决不允许损害和破坏消防设施。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