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适用范围:适用于校内所有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作业,包括临时性施工、实验室实验、食堂常规操作等。
二、责任划分
校方主体责任:学校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负领导责任。
承办单位责任:动火作业申请单位为直接责任主体,需全程监管并落实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责任:需持有合法资质,与校方签订安全责任书,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三、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
2、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4、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6、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 1 个监护人。
7、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8、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
9、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10、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11、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四、动火作业分类与审批流程
临时动火作业(如施工、维修):实行分级审批,提前3天提交《动火作业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作业人员资质证明、安全责任书)。
审批程序:施工单位填写审批表→申请单位审核→保卫处审批。
紧急抢修:夜间或节假日作业可由部门负责人授权后先行施工,24小时内补交审批材料。
五、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风险前置管控:作业前清除现场及周边10米内可燃物,配置灭火器、防火毯等消防器材;动火区域须与师生密集场所物理隔离,设置警戒标识。
过程监管要求:申请单位指派专人全程监督,每2小时巡查并填写《动火作业记录表》;严禁在使用或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食堂固定用火区除外)。
作业后检查:作业结束30分钟内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由监护人与保卫处共同签字确认。
四、人员资质与培训
操作人员要求:必须持有焊接与热切割、建筑焊工等特种作业操作证,严禁无证或人证不符人员上岗。
安全教育:申请单位需对作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内容涵盖风险辨识、应急处置及逃生技能。
五、违规处罚与法律责任
违规情形:未审批擅自动火、未落实防火分隔、作业期间无人监护、使用易燃保温材料等。
处罚措施:轻微违规:立即叫停作业,通报责任单位;重大隐患:封停作业区域,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或刑事责任。
本细则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每两年修订一次,重大政策调整即时更新。
网站更新时间:2025年7月16日